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学院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学、训练、科研及社会服务等行为,树立体育教师良好职业形象,培养德才兼备的体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全体在职在岗教师(含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及教练员),涵盖教学、训练、科研、学生指导、课外体育活动组织、赛事执裁及社会体育服务等所有工作环节。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核心,突出体育教师“育人与育体相统一”的职业特性,强调责任担当、公平竞争、科学训练、关爱学生的职业操守。
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层面职责
(一) 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及典型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集中教育。
(二)建立师德师风建设档案,记录教师学习、考核、奖惩等情况,档案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核心依据。
(三)统筹协调师德师风问题处置,牵头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确保流程规范、结果公正。
第五条 教研室(训练队)职责
(一)落实日常师德教育,通过教研活动、队内例会等传达师德要求,每学期开展1次师德专题研讨。
(二)监督教师日常行为,发现教学、训练中存在的师德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并向学院反馈。
(三)参与教师师德考核,结合教师工作表现提出客观评价意见。
第六条 教师个人职责
(一)主动学习师德师风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师德师风警示教育,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
(二) 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在教学、训练、科研等工作中自觉践行师德要求,接受监督。
(三)定期进行自我反思,每学年末提交个人师德师风自查报告,查摆问题并明确改进方向。
三、师德师风正面行为清单
第七条 政治素养与职业信念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体育教学、训练中传递正能量。
(二)热爱体育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以培养学生的体育精神、意志品质和健康体魄为己任,杜绝“重技能、轻育人”的倾向。
第八条 教育教学与训练
(一)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随意调课、缺课;认真备课,确保教学内容科学规范,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二)坚持科学训练,根据学生体质差异制定合理训练计划,杜绝盲目加大运动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强迫超量训练、辱骂学生等)的行为,保障学生训练安全。
(三)教学、训练中坚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学生,对不同水平、不同背景的学生一视同仁,给予平等的学习和训练机会。
(四)结合体育学科特点,在教学、训练中融入规则意识、团队精神、抗挫折能力等育人内容。
(五)公平开展学生技能考核、赛事选拔,公开考核标准与结果,接受学生监督。
第九条 师生关系与行为边界
(一)关心关爱学生身心健康,主动关注学生训练中的身体反应和心理状态,定期与学生谈心谈话,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学生在学业、训练、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二)严守师生交往边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如训练指导、比赛选拔、成绩评定等)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学生或家长的贵重礼品、宴请,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无偿劳务。
(三)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不泄露学生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敏感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侮辱、歧视学生。
第十条 科研与赛事服务
(一)坚守科研诚信,杜绝论文抄袭、数据造假、成果虚报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生科研成果署名。
(二)担任赛事裁判或带队参赛时,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不接受“人情请托”,杜绝违规执裁、篡改成绩。
(三)带队参赛期间,严格履行反兴奋剂责任,严禁指导、协助学生使用违禁药物。
第十一条 社会形象与职业担当
(一)自觉维护体育教师职业形象,在公共场合、社交媒体等平台言行文明,不发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教育、体育事业形象、教师声誉的言论,不参与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
(二)参与社会体育服务(如教练、裁判、体育培训等)时,提前向学院报备,遵守相关行业规范,不利用学校资源或教师身份从事违规盈利活动,不损害学校和学院利益。
(三)主动参与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社区体育服务等公益活动,展现体育教师社会责任。
(四)加强自身专业素养提升,主动学习体育教育新理论、新技能,不断提高教学、训练水平,避免因专业能力不足导致教学失误或训练安全问题。
四、师德师风负面行为禁区
第十二条 严禁行为
(一)发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体育方针,或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形象的言论。
(二)以“提升成绩”为由,对学生进行辱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强迫学生超量训练导致身体损伤。
(三)在科研项目申报、论文发表中存在抄袭、剽窃、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利用赛事选拔、成绩评定、推荐就业等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参与赌博、酗酒、封建迷信等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损害教师形象。
(六)泄露学校教学、训练、赛事等保密信息,或利用工作便利从事与职务无关的盈利性活动。
五、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机制
根据人事处下发文件开展年度考核,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每年开展1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监督方式
(一)学院设立师德师风监督电话(0917-3566076),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二)教研室(训练队)通过日常巡查、教学检查等方式,对教师师德行为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年度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课题申报、外出培训等方面优先推荐。
(二)获评校级及以上“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的,学院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院宣传推广。
(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 惩处措施
(一)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教学、训练任务,参加为期1个月的师德整改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返岗;连续2年不合格的,按学校规定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二) 存在轻微负面行为的,由学院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记入师德档案。
(三)存在严重负面行为(如体罚学生、学术不端、违规执裁等)的,按学校相关制度报人事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