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实践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培养创新应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阵地,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 第20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学院(中心)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造成人员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由各单位负总责,各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细化责任,层层落实。
第三条 学院(中心)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院(中心)实验室功能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指导教师以及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实验室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实习、实验或工作的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对其安全操作技术的指导。同时切实加强实验室人员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章 环境安全
第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必须切实重视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劳动保障,安全工作。各实验室的门钥匙必须专人专管,不得擅自外借他人使用,更不能私自将设备拿出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住宿及存放个人物品,严禁在实验室私用电炉、烘箱、冰箱等设备。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对高压力、强电、高噪声,高温、辐射、强磁、振动、剧毒、细菌性和放射性等设备场所,要严格规范操作流程,认真落实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得使用明火,若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实验完毕后实验负责人员应检查电器线路、通风设施,整理好设备,发现破损或故障须及时维修或报告,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水源、电源、气源,关好门窗。
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配合保卫处定期检查、更换,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第九条 确保实验室内部及实验室周围的通道畅通,以及实验楼内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内堆放杂物。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安全
第十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用气的有关规定,实验室内用电、用气设备、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用气规程和设备的要求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强、弱电线路系统分离布设;强、弱电线路、电源和配电设施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要定期检查,若有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有接地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不使用时应切断其电源。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不能擅自拆、改实验室配电设施。
第四章 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制定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十六条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学院(中心)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特重大事故或需多方协调的事故,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第十七条 学院(中心)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重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特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无论发生哪一级事故,当事人和二级学院(中心)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事故发生原因、处置结果及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学校保卫等有关部门调查和侦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层面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环境卫生、水电气安全、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二级学院(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并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贯遵纪守法、扎实工作,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表现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